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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7-10-1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建质监(2007)30号

各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针对当前我省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实际,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正视监督抽测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监督抽测工作的重要性
       自2000年以来,全省质监系统认真贯彻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监督抽测工作的要求,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积极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监督抽测项目不全,有的还没开展监督抽测工作;二是日常监督抽测工作开展不平衡,这体现在省辖市质监站要好于县(市)、区质监站,但各个质监站之间也不一样,苏南与苏北也不一样,地方质监站与专业质监站也不一样;三是监督抽测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监督抽测的时机、数量、程序和问题处理等方面。对于存在的问题,各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把今后的监督抽测工作做得更好,当前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各质监站特别是站领导一定要重视监督抽测工作,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抓监督抽测工作,真正发挥好监督抽测对实体质量的控制作用和对责任主体的威慑作用。
       二、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测行为,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测行为,充分发挥监督抽测对实体质量的控制作用和对责任主体的威慑作用,当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制定抽测方案,方案应明确监督抽测的项目、数量、时机和频率等,如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也可以随机确定抽测部位。二是要依据监督抽测方案适时进行现场监督抽测,现场抽测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派人见证,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协助工作。三是要做好监督抽测原始记录,依据设计和规范、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四是要根据监督抽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导则》和《细则》规定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明确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省建设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数量、频次和程序。监督抽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真实掌握工程质量状况,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强制性抽样检测的执法行为,是依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从现在起进一步明确3点要求:一是要强化领导,明确质监站站长是监督抽测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监督抽测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要把监督抽测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站长负总责,分管站长全面抓,业务科室具体抓,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要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苏建质[2006]440号)规定要求配备齐全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检定和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使用的准确性可靠性。三是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频率和有关要求,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抽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检测批进行检测,其结果仍达不到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出具技术核定意见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构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的程序进行处理;对监督抽测的结果有异议的,可由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单位共同确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构件进行检测,其结果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抄报:徐学军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