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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1-1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质〔2014〕2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基层,决定调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备案管理。新取得资质和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须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资质或资质增项信息,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全省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库。
       (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备案管理。检测机构须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检测人员信用信息,提交省质监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全省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库。
       (三)新取得资质和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须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传真至省质监总站,无需上报其它纸质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变更、补证、注销备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须登录“管理系统”提交检测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原件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提交至省质监总站,省质监总站复核通过后打印相关证件,寄至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在“管理系统”中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名单及时上报至省质监总站(见附件1),切实做好资料原件审核和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发放等工作。
       (三)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操作程序及指南见附件2)。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质监总站联系。
       联系人:卜青青,025-51868718、51868709(传真),邮箱:19997879@qq.com
 
       附件:1、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信息
                  2、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操作程序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4日       
 
 
 
 
 
抄送:各检测机构。

附件: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操作程序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doc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信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