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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远程监管情况的通报


【信息时间:2011-1-2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苏建质监〔20111

各市、县(市、区)质监站,各检测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测管理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监管平台的应用,提高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监管效率,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有关规定,2010年省质监总站通过监督检测监管平台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信息及时性与完整性,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信息上传、远程监控等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省实现了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的联动,全省监督人员可通过监督业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检查每个工程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信息、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2010年,省质监总站监控室对全省监督机构核查了447站次,共出监督信息远程监控月报11期,发现9站次报监信息不完整,52站次上传信息不及时,111站次15天未上传信息,47站次3个月未上传信息,62站次6个月未上传监督抽测信息,62站次11个月未上传竣工验收信息,全年有76.73%存在信息上传问题,主要原因是29家质监站使用自用软件的数据结构、字段定义不匹配造成信息无法上传,其次是各质监站监督信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全省检测机构核查了164家次,共出检测远程监控月报4期,通报批评了9家;7月下旬通过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了一次网上飞行检查,通报批评了2家。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2010年对监督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监督、检测机构在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机构对信息化建设不够重视,跟不上时代进步的步伐,仍停留在原始的传统的方法上,对信息化建设、监督与检测联动认识不足。主要问题如下:

(一)监督机构

1、使用自用监督业务软件的部分监督机构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传递的工程信息的字段不符合要求,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工程类型、工程地点等信息空项。

2、部分监督机构监督抽测、监督巡查、竣工验收等监督信息未录入监督业务系统,不能反映工程监督情况。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编写不规范,随意增加字段,影响与检测信息的关联。

4、有的监督人员未通过监督业务系统或监督管理系统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没有尽到监督责任。

(二)检测机构

1、部分检测机构视频不正常,个别检测机构4路监控视频只能查看其中的1路视频。

2、检测信息上传不及时、不全面。部分检测机构上传数据时间的连续性较差,检测报告断号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检测报告一经签发应实时上传,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要求。

3、有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检查时未能实现查阅报告的功能。

4、自动采集数据上传及修改记录不规范。少数检测机构未明确记录修改原因或修改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利用监督业务软件和检测监管平台,使监督与检测联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联动手册》,进入现场检查工程检测资料时,在检查书面检测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检查所监督工程的检测报告与工程现场提供的书面检测报告是否一致、核查该工程的检测报告汇总表、核查是否有遗弃检测报告,是否现场有书面报告而监管系统中没有检测报告,并检查检测工作行为。检测报告以省检测监管平台中的检测报告为准,如只有书面检测报告,检测监管系统中没有相应检测报告,此书面检测报告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工作不规范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录入检测监管平台,作为信用记录的依据。

2、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信息录入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系统中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自用工程质量监督业务软件的数据结构、字段定义应尽快完善,满足上传的要求。

3、各监督、检测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远程监控的日常传输和维护工作。

4、正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是做好监督检测联动工作的必要条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编排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检测机构(含桩基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中要正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对先检测后报监的工程,需通过省检测监管平台及时维护。

5、检测机构应加强视频的管理,确保检测工作时间内视频打开,确保视频网址(域名)链接的有效性。

6、信息化建设从2011年开始,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省质监总站对信息传递不及时、不规范的机构将进行督查,并按相关规定和规程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徐学军副厅长,各市建设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