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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质监站发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监督抽测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8-3-19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材料、构配件

质量监督抽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使用,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200841起,对我市建设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测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材料、构配件包括:

1、结构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外加剂、钢材及其连接件、砖、混凝土、砂浆。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保温材料、增强网、粘结材料。

3、装饰工程中使用的涂料、胶粘剂、人造板、门窗及其型材。

4、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5、安装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给排水管材管件。

6、市政工程中使用的石灰、粉煤灰、拌和物、沥青混合料、管材。

7、其他有必要抽测的材料及构配件。

二、监督抽测的方法

1、采购方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构配件严格把关,按照程序进场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监督抽测工作由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和材料进场情况安排,抽测样品在施工现场验收合格的产品中按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抽样时填写监督抽样单,并对抽取的样品作出明确的唯一性标识。

3、抽取的样品由质量监督人员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则上该检测机构与该工程原有检测机构不是同一个检测机构。

4、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5、成片建设的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造价不超过5000万的基础设施工程的上述材料监督抽测不少于1次,单体工程根据材料进场,视情况作适当安排。

三、抽测结果的处理

1、每次监督抽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如实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明确记录抽测结果。

2、经监督抽测达不到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3、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我站将按照事实,对相应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结果报有关部门处理。

4、我站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并将相关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上通知希望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严格把关,认真落实。

 

 

 

00八年三月五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建设局工程处、费益民副局长、马建明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