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交流园地
扬州市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8-2-29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扬 州 市 建 设 局 文 件
 
扬建工〔2008〕1号
 

 
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邗江区建设局,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等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市场管理,严格检测市场准入和合同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检测合同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市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扬州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扬州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2、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超出所委托检测机构资质范围部分,建设单位应再行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同一工程不同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的,所有合同应同时备案。建设单位须持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备案手续,该工程的见证人员资格在检测合同中予以授权,不再提交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建设单位须另提交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备案手续,地基与基础工程专项检测须同时将检测方案提交备案。
       4、质量监督部门对于符合要求的检测合同应及时备案,并将备案号、工程名称、工程监督号、建设单位名称、检测机构名称、检测项目范围、见证人员姓名及岗位证号、现场检测人员姓名及岗位证号予以登记,并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将登记项(现场检测人员姓名及岗位证号除外)予以公示。检测合同未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见证取样送检责任
       1、根据省建设厅的规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以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实行严格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照要求应当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有关标准实施。
       2、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取样送检计划,配备取样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原材料取样记录、有关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见证员,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对所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分类建立《见证取样送检登记台帐》(附件一),有关记录应归入工程技术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应将见证取样台帐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3、样品抽取后,见证人员必须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护送至检测机构,同时在检测委托单和《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收样台帐》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由于封样措施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见证人员必须护送样品至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未见证取样送检处理。《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收样台帐》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
       4、检测机构在收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验样,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一律拒收。其中,对于标养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施工现场没有养护条件的,必须在制作后72小时内送委托的检测机构养护,施工现场设立养护室的,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标准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对试块的养护条件进行详细记录,试块养护记录作为试块标准养护的送检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标准养护的见证工作。检测机构应严格标准养护试块收样标准,对于超过规定时间送样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供经监理单位见证的试块养护记录,否则,不得收取样品。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取样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见证员对见证取样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法定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检测机构对收取样品时见证取样送检有效性的确认负责,对有效见证取样送检试样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送样”标识。检测机构收取样品时应认真核对见证人员资格,对到场见证人员与质量监督部门网络办公平台上登记的该工程见证人员不符的,本次见证取样送检无效。见证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持建设单位授权书、岗位证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和见证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市建设局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见证取样的相关工作。市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其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须持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单位监理的工程中担任见证人员,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号自动作为见证人员岗位证号,监理工程师印章作为见证人员印章(无印章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由所在单位到市建设局直接办理见证员专用印章)。
       三、规范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工作,落实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见证责任
       1、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或者进行现场检测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检测人员。其中,现场检测的人员须与质量监督部门登记的检测人员一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或者在现场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规范性负法定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指派见证人员负责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在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单或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见证人员专用印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见证人员对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者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负法定责任。市区工程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展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还应将工程名称、检测时间、检测内容向市质监站短信申报。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或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应按照项目分类建立《现场取样见证登记台帐》或《现场检测见证登记台帐》。《现场取样见证登记台帐》格式同《见证取样送检登记台帐》(附件一),《现场检测见证登记台帐》格式见附件二,有关记录应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4、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的现场取样检测或者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现场见证”标识。现场取样检测以及现场检测未经有效见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有现场见证检测报告,无现场见证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四、严格不合格报告上报和处理制度
       1、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并按月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3、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结果直接告知该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更换样品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严肃查处。
       五、严格检测试样留置制度
       1、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省建设厅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各检测机构要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2、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或不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3、对未按照规定留置试样的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弄虚作假进行严肃查处。
       六、严格委托信息修改制度和检测报告领取人员资格制度
       1、使用部位、设计等级等委托信息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基础数据,委托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委托信息。对于确属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信息填写错误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事项以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给予修改,检测机构应同时将有关资料归入档案。
       2、检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授权的人员领取,检测报告领取人资格在检测合同中予以约定。检测报告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并登记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报告发放登记台帐(附件三),对不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不予发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一:《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取样见证)登记台帐》
       附件二:《现场检测见证登记台帐》
       附件三:《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发放登记台帐》
                            
 
 
二OO八年元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市质监站,各县(市、区)质监站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