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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信息时间:2013-10-3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在贯彻实施《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高建新
(2013年10月23日)
 
同志们:
       2013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任务重、要求高、问题多的新形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了本《办法》。《办法》是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好《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省政府《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省工程项目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人员,这条规定为监督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切实开展监督工作。
       二、明确了监督内容和程序。《办法》规定了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8项监督内容。《办法》还规定了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6项程序。对每个工程,均应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和程序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特别说明以下四点:
       一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办法》规定了以抽查、巡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抽查可以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也可以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
       二是关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法》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首先要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是一种执法活动,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建设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三是关于竣工验收的监督。在规定以抽查和巡查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办法》还要求对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到位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情况,并抽查有关质量验收资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有关单位在重要环节的质量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监督形式,主要是为了督促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弥补抽查方式的不足。因此,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四是关于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办法》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的建立进行规定。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状况进行记录,为掌握、判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有利于全社会了解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信用状况,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能够充分体现、有效保证监督抽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明确了质量责任和义务。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逐渐增多,《办法》根据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责任,有利于政府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现有法规、规定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存在一些缺失,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办法》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处于首要地位,所以《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针对目前群众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也在第十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的方式,来确保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切实履行保修义务。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现有法规、规定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缺少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又能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力度和可操作性,调整和解决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办法》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同志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否做好,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我省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内容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