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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信息时间:2012-7-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2012年6月25日至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2012年第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中,发现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详见苏建质〔2012〕416号):
       1、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承担无锡市蒋家湾5期征地安置房五期3号房工程勘查中,未参加地基验槽,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9款规定。
       2、连云港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承担连云港市茗昇花园D8号楼工程勘察中,未参加地基验槽,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9款规定。
       3、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承担连云港市茗怡花园B7号楼工程勘察中,未参加地基验槽,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9款规定。
       4、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承担淮安市福星花园4号楼工程勘察中,11#钻孔深度原始记录为25.0m,勘察报告深度为35.0m,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6款规定。
       5、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承担淮安市淮钢二期经济适用房工程7号楼工程设计中,桩基原设计为PC管桩,设计变更为螺杆桩,设计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4款规定。
       6、江苏正宏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承担宿迁市新城名居16号楼工程勘查中,15#孔钻孔原始记录深度至22.0m,勘察报告15#深度是30.5m,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五条第6款规定。
       7、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南通市炜赋花苑12#楼工程,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批次不够,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2款规定。
       8、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连云港市茗昇花园D8号楼工程,水泥复试超过3个月,复试批次少,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2款规定。
       9、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连云港市茗馨花园G1号楼工程,水泥复试批次不够,进场未进行复试就投入使用,多孔砖复试批次不够,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2款规定。
       10、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淮安市福星花园4号楼工程,砌体中部腰梁配筋为3根直径8mm的钢筋网片,不符合设计图纸4根直径12mm的钢筋笼要求,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1款规定。
       11、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该公司施工的淮安市淮钢二期经济适用房工程7号楼工程,部分钢筋原材料未按规范要求见证取样,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4款规定。
       12、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淮安市和达雅苑A组团A21号工程,封闭阳台外保温未按设计要求采用25mm厚挤塑保温板;保温砂浆复试批次不够,保温砂浆未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1款、第2款规定。
       13、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盐城市中江嘉城8号楼工程,剪力墙钢筋未经监理组织验收已封模板;十四层楼面模板未经监理组织验收,就已进行钢筋绑扎,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5款规定。
       14、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盐城市三河家园28号楼工程,卫生间防水涂料未复试,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2款规定。
       15、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镇江新区新市镇公租房国际公寓(一期)02#楼工程,砌筑砂浆现场实际使用水泥砂浆,未按设计要求混合砂浆配制,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1款规定。
       16、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的宿迁市新城名居16号楼工程,室内分户隔墙未按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加气砌块施工,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六条第1款规定。
       17、徐州市华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的徐州市宜居嘉园6号楼工程,水电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栏签字;没有按主体结构检验批的要求每层进行监理平行检查记录。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2款、第3款规定。
       18、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的连云港市茗怡花园B7号楼工程,未见平行检验的相关记录,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3款规定。
       19、连云港源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的连云港市茗昇花园D8号楼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代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2款规定。
       20、连云港市永发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的连云港市茗馨花园G1号楼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由监理员担任,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1款规定。
       21、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监理的淮安市淮钢二期经济适用房工程7号楼工程,缺少钢筋梁柱节点隐蔽、土方回填旁站记录,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3款规定。
       22、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站。该公司监理的镇江新区新市镇公租房国际公寓(一期)02#楼工程,监理员代专监签字;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进行平行检验。违反《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第九条第2款、第3款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